[汽車之家 資訊] 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fā)生在去年年底的孫偉銘無行駛證且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故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事件回放
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術公司員工孫偉銘無證駕駛自己的別克轎車前往成都市一酒樓為其親戚祝壽,,席間大量飲酒。結束后,,孫偉銘駕車將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車北站搭乘火車,,后又駕車返回成龍路,往成都龍泉驛區(qū)方向行駛,。
下午17時左右,,孫偉銘因與一輛比亞迪轎車發(fā)生追尾,迅速駕車逃逸,。車行至成都卓錦城路段時,,孫偉銘駕車越過黃色雙實線,先后撞向對面正常行駛的四輛轎車,,直到其駕駛的別克轎車不能動彈為止,。據(jù)了解,該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傷,、公私財產(chǎn)損失共計五萬余元的嚴重后果。
經(jīng)過公安人員的鑒定,,事發(fā)時孫偉銘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35.8毫克每百毫升,,而碰撞事故發(fā)生時別克轎車的時速為134至138公里。而交通部門表示,,國家規(guī)定的醉酒標準是八十毫克每百毫升,,孫偉銘超標69.75%;事發(fā)路段限速為六十公里每小時,,孫偉銘超速120%以上,。
由于肇事者孫偉銘涉嫌長期無照駕駛,再加上此次事故發(fā)生時為醉酒駕車,,并且明知越過中心雙黃線會對對面行駛車輛及人員造成危險,,還仍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因此判定其造成事故的主觀故意非常明顯,。最終予以重刑,。不過宣判后,目前孫偉銘表示不服從判決,,堅決要進行上訴,。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適用于交通犯罪的條文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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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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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
公共安全
�,。�1)關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chǎn)的危險,;
——對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chǎn)的危險;
——對不特定人并且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chǎn)的危險,;
——對不特定人或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chǎn)的危險,;
通說:
對不特定人或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chǎn)的危險
(2)對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為可能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實際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
——行為人的行為如明確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財產(chǎn),,而事實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財產(chǎn)的安全,,亦屬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為人采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壞被有意識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圍內(nèi),,客觀上也沒有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
�,。�1)實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
(2)從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上看有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
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險犯、實害犯,、結果犯,、行為犯
3、犯罪主體
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過失
關于罪過:對行為引起的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好評理由:
差評理由: